父母有一房产,子女7个。父母相继去世后已由法院判决遗产归7个女子共同所有。但房屋一直是我二嫂和我弟在居住,2007我二嫂将她居住的一间街面房出租。2009年我一个兄弟将剩下的房屋全部出租。由于我一直无房居住,父亲在世时叫我搬来与他一起居住生活。2009年9月我弟将房屋出租后就不准我进出。叫我把我的东西都搬走,对我说:“我现在已经把房屋出租出去了以后你不要来了”。我回答说:“这是母亲的遗产,我应有我的一份,你应该留给我”。他说:“你要分你的那一份,你到法院起诉吧”。 1、我弟和二嫂他们二人将房屋出租的形为是否形成了事实的遗产分割?是否已经侵犯了其他继承人权利? 2、我在2009年和我弟的对话是否对应了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我准备起诉的话,二年为限的诉讼期是否从那一天开始算起?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期,遗产是否就归占有者所有?(重要) 还请各位律师朋友和法律高手为我解答,不胜感激之至!
发布时间:2011-07-29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