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房东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内容有一项是这么写的,合同期未满时,甲乙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需收回自用或甲方却因事需要退房,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赔偿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我们才住两个月,期间就有很多人看房子要买这个房子的,刚开始房东说不卖房子,昨天来说有事要卖房子,给我们一个月的时间找房子,然后赔偿一个月的租金未违约金,我记得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他现在是单方的毁约,我们感觉一个月的违约金太少了,我们是否可以而外向房东索要赔偿金呢若是走法律程序,我们的胜算大吗?哪位专业人士帮我分析一下,十分感谢!
发布时间:2011-08-02 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