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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有意义吗?

我想请教一下律师: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一回事,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赔偿(或死亡赔偿金)只能索赔其中一项?如果是这样,法律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不就是没有意义了吗?

发布时间:2011-08-05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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