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1岁儿子在街道上和同学玩足球,被行人告上法庭:理由是我儿子踢足球打伤她的手臂,导致骨折。2011年5月6日,我儿子在一单位门前的空地上(临街)踢足球,到9点多,原告到我店铺来说是我儿子足球伤到了她,我家人出于同情,又是熟人,陪同原告上医院看了病。事后我教育儿子时,儿子说他没有碰到人,再多方打听店铺旁边的人,也都说没有看到。事隔两个月,被告知到法院应诉。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