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5月份因工受伤,2010年8月份伤情加重手术治疗。当时跟公司说明情况,没有去申请认定工伤。后来2011年3月又其他原因给我认定工伤,最后伤残鉴定等级为九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支付我9个月个人工资,但是目前得到的回复是因为工伤申请时限已经超过一个月,所以只给我3个月的个人工资。我想问,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间早晚为什么会影响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顾名思义,就是给受伤的的金钱上的补助,跟申请时间早晚有什么关系?再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就是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也没有说受到其他条件制约?也没有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等其他附加条款?请教高人指点,谢谢!以下内容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11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