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煤矿职工维权国有煤矿2003年破产,但没有买断以前是正式工的煤矿工人,以后煤矿转制为企业,部分工人继续在破产后的煤矿中工作,现在要与工人终止合同,但没有任何当时应该给予的补偿,仅补偿2003年至今的工龄工资,请问是否违法,违反哪个法律法规,应如何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