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测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吴**驾驶非机动车上路,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且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部分原因;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通过交叉路口为减速慢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吴**驾驶非机动车上路,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且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通过交叉路口为减速慢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吴**和袁**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吴**和袁**分别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希望大家多多帮助。
发布时间:2011-08-11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