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3年3月进厂的,在2007年公司与我签了一年的合同,到2008年9月到期后,公司又与我签了三年的合同,即到2011年9月到期,按照劳动法规定只要与公司签过两次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续约无固定期限的公司应该续约无固定期限,我提出要求续约无固体定期限,但公司不肯与我续约,且说现在公司由于经营原因,缩小规模,现在正在裁员你被裁员了,且肯定不与我续约了,请问我应该惑得怎么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