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大学毕业后经老师介绍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在职一年内未签订合同未办保险,自己辞职。申请仲裁后,公司答辩称我是实习(与我学校有联合实验室的挂牌)。我应如何证明自己与对方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实习关系?另外,我有加班的考勤证明,对方狡辩说公司安排加班后有补休,出示了别人的补休单,实际情况是一个月加班四天以内,发每天的基本工资,超过四天的按补休计算,加班的报酬制度公司掌握,我该怎么证明他们的真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