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高职毕业在沪工作已一年,因非沪户口,单位去年为其缴纳的“综合保险”;今年7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共三金,个人相应也在工资中被扣除了社:187。1元,医:70.2元,住:164元,共计421.3元。(儿月工资约2050元)
问:1这种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吗?
2为什么不缴“失业风险金”(本地户口职工有的)?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吗?
3住房公积金在劳动关系离开上海时能带走吗,是只能带走自己缴费的部分,还是可以带走全部(即含单位为其缴纳的部分)?如我儿在上海买房,能享受和本地户口职工一样待遇吗?
4全国职工劳动保障缴费标准和待遇一样吗?主要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