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了最新的对新婚姻法的解释,里面包括说“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我先生婚后,如果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的是我先生和他父亲的名字,这房产中属于我先生的部分是不是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呢?购买房产当时办理了按揭,借贷人是我先生,账款都是从我先生的户头出的。但是首付和后面的还贷资金来源于他们父子共同经营的私人企业的获利,这种情况算不算完全由他父母出资购买呢?在划分这套房产的时候是不是还要考虑到我先生和他父亲占企业股份的比例来确认他们所获的经营利润的比例用以衡量对这套房产的贡献度?请帮我分析一下这套房屋的权利划分,谢谢!
发布时间:2011-08-19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