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我有劳动纠纷如下: 我与某一海鲜公司签了份建设合同: 合同上标明完成时间为15天,(下雨天除外)6.7号签的,但由于客户挑剔,要求我返工(合同上无标明)我拒绝,他就不让我继续完工。我要求他把人工费与材料费给我,他拒绝。我于6月21日已退场,工程已完成8成,我上诉他,在法院时他反诉我,说我由于工作上未完成与手工马虎,导致他失去了一份价值50W的定单,要求我赔偿,与未按规定完工的违约金12750元。 请问他能告得入我吗? 现我要求他赔偿我方材料费(有收据)与违约金。 他违反了合同上标明的一进场就给我2000元正,但是他没有给,现在我索赔材料费与违约费。 请问能成功吗? 现在他有人证明他已给我2000元的入场费(那些人是他的员工。证明我6月8号去他那里拿钱和签合同)但是我签合同的6月7日。 请问大律师,以上我能申诉成功吗
发布时间:2011-08-19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