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3日20时05分左右,钱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该车前部与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徐某饮酒后(经检测: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mg/ml、国标规定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0.8mg/ml为醉酒)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车上乘坐王某)前部相撞,造成徐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徐某、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即死亡。该起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经集体讨论,综合分析认为:当事人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交通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钱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发现情况措施不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当事人王某无与该起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之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徐某承担主要责任;钱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本起事故中两位死者家属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钱某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各位专家,在本起案件中,1、钱某与徐某是否互负连带责任?2、原告与被告的过错程度如何判定?3、死者王某(乘客)是否对此起死亡事故不承担责任?请各位专家指点,谢谢!
发布时间:2011-08-21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