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产权的安置房交易是否有效?因村委拆迁所需,开发公司为王某安置住房一套。王某随后与刘某订立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在开发公司交付安置房后将此房转让给刘某,房款为17万元。同年4月,开发公司与王某进行了结算,向王某交付了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计税发票等一套用于领取安置房产权证的证件。王某随后依约将房屋交付刘某,刘某亦给付了全部房款。后因王某拒不提供安置房的相关证件协助刘某过户,双方产生纠纷,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王某辩称,其未实际领取房屋产权证就将安置房转让给刘某,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故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双方返还房屋、房款。
发布时间:2011-08-21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