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纠纷案,原告申请再审,等待半年多毫无音信,然后突然接到高院驳回申请,说已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短短一页裁定书完全故意回避证据细节,睁眼说瞎话,用笼统几句话就将原告详细指出的原判决无数矛盾荒谬之处驳回,只有妄下判断,完全不讲法理和证据,哪怕证据再明显不过,都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至于原告提供了哪些证据,为什么不足,却丝毫不讲。从提交再审申请书到接到裁定书,半年多,没有一个法院的人联系我,我根本没有机会和他们当面辩驳,逼他们直面问题,那么多努力和期盼最后就等来一张写满空话废话套话的纸,那样的裁定书甚至可以不看具体案件,一天写二十份,但他们却说他们太忙了。 请问高院不对当事人进行调查,通知当事人参与合议庭的审查,给当事人任何辩驳的机会就下裁定书,该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有没有什么法律是规范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对这种明显可以包庇任何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有什么办法去让那些无知无良faguan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1-08-22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