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那套房子原本是你丈夫婚前购买的,理应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过这是依据婚姻法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所作的规定,属于法定范畴。而“法定”不能对抗“约定”,这也是婚姻法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据此可知,由于你和丈夫已明确约定你丈夫婚前购买的住房归你俩共同所有,并办理了相应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所以该房屋理应视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再者说,房屋属于公民的不动产。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也就是说,既然那套房子的产权证上登记了你和你丈夫两个人的姓名,那么该房产则属于你们夫妻共同所有,你理所当然是该房屋的法定所有权人之一。
既然如此,如果离婚的话,你自然有权利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若因此走上了法庭,这个家务事也并不难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