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过户并给卖房放款后发现前业主拖欠7年半的物业费,总计1.2w未交。新业主要求与物业签署物业合同(协议)、更改新业主名字并交纳未来一年的物业费,但物业要求必须结清欠款才可以,若不结清欠款,年底还会收回车位(该车位无购买合同,只要每年按时交纳管理费,就有使用权)。另一方面,前业主说从未与物业签署个任何合同或协议、物业也未追讨过物业费,认为物业费等已由单位交纳(该房为过去单位分房)或根本无需交纳物业费。
问题:
1、新房主是否可以要求物业按照新房本的名字签新的协议、缴费,以前的欠款是物业和前业主的事,与新房主无关?物业也无权收回车位?
2、前业主可否以无协议也无通知的原因拒绝交纳物业费?
3、如果前业主不肯交纳,而物业又必须坚持原则,新业主该怎么保障自己的权益?
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与新业主之间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原业主欠缴的费用,物业应向原业主主张,新业主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物业公司现向新业主追缴欠费没有法律规定。
新业主购买这套房子之前,并没有享受这家物业公司的服务。原业主享受物业服务欠的费用,物业公司理应向原业主催缴。
原业主搬出该小区时,物业公司应向其核实其物业费等费用是否已经结清,这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所在。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让原业主在欠费的情况下“脱身”了。物业公司应该向原业主催缴欠费。现实中,有些物业也遇到类似的情况,就是欠费的业主搬走了,物业根本找不到人,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新业主可以帮助物业公司寻找原业主催缴欠费,但是没有义务垫付费用。物业费是基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物业公司不应该把原业主的欠费转嫁到新业主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