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了“标准工时制”的劳动合同。由于有一段时间部门人员紧缺,被领导安排连续工作一个多月的时间,期间未休息一天,大半年过去了公司也未支付我加班费。按照劳动合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解释,公司的做法算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