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婚前因为我已经购置一处房产,所以当我们决定购买另外一套时候,购买以及房产证登记都只用我老公的名字(当时还是没结婚)但是房产证下来日期是结婚之后。首期三成,我付一小部分,我老公付了一大部分(其中一部分是他父母出)我则负责装修,买家私。但是这一切要如何取证?在新婚姻出台前,本来想在房产证加上我的名字,可是房管所说要偿还完贷款才能登记我的名字。所以今年4月我们进行了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书,上面主要内容:(一)房产归我们双方按份所有,每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所欠的银行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二、上述约定财产在夫妻关系终止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在新婚姻出台后,我们财产公证还具有法律意义吗?如果我老公自己可否私下卖掉房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可是追讨回来的损失是多少?如果离婚这套房子如何分割!谢谢!
发布时间:2011-08-25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