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房延期赔偿问题购买的是期房,当时签订合同时开发生出具了当地政府的预售许可证,所以签了合同。原定于2010年12月31日交房,但开发商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延期到今年7月底才通知交房,并强迫业主在验收房屋的同时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即以2年得物业费抵延期赔偿金。但物业费是每年500左右,赔偿金额按照合同计算应该在3000元左右(合同上注明是延期三个月内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一赔偿;超过三个月按照万分之一点五;房屋总价为22万左右)。如果不签订协议无法验房收房。请问应该依据什么条款索赔?另外,是否可以个人索赔还是要组成业主委员会索赔?因为现在都没有入住,业主比较分散。目前当地所有的律师都不敢接案,法院也不予受理,请问能否在异地法院受理?
发布时间:2011-08-26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