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和奶奶均已去世,过世后留有一套价值84万元的房子。爷爷和前妻留有一子,自从爷爷与奶奶结婚后未进行赡养义务。爷爷和奶奶留有三子,其中小儿子一直与老人住在一起,照顾老人直至去世(爷爷卧病在床一年半),二儿子居于其他城市,只有逢年过节才会回家,但是为老人提供了十分优质的物质生活,大儿子自老人卧床不起后,一个月尽来两三次,每次不超过一个小时,但在奶奶未过世的时候,很好的履行了赡养义务。现在对于老人留下的房子有了争议,请问这四个儿子每个人应该分得多少?如果要进行司法公证是否会考虑赡养情况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1-08-29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