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以2003年结婚,婚后以共同出资按揭贷款的形式购得一房(该房贷款部分在离婚前还清),2006年我们以性格不合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规定:婚后购得的房屋由我所有,但未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直至2011年要求对方协助过户,被拒。我起诉对方,请求法院由我一人办理过户手续。接着对方反诉我,请求补偿房子市价的50%,原因是1、当时结婚、离婚及协议的签订是胁迫的;2、我明知她有抑郁症,婚后不鼓励她到正规医院就医,导致病情恶化;3、我对她婚后有家暴;4、协议中并没有载明不需要对反诉方补偿。请问:1、当时签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2、反诉方有抑郁症的事实影响协议的有效性吗?3、反诉方陈述的原因与我的起诉请求(要求进行房子的过户手续)有关吗?3、反诉方关于补偿房子市价50%的请求合理吗?请专家给予详尽的分析,并提供法律依据。谢谢!
发布时间:2011-08-30 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