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做店长,入职时(2009.1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了1年5个月的时候(2011.4),公司让我补签了合同,合同开始时间写的还是我入职的时间,但我签字日期我写的是实际签署的日期(2011.4)。我想问下:1.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2.2011.9公司上海由于经营需关闭上海店铺,把我派至外地,我不去可以吗?3.如果关店后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我怎样才能保证我最大的利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