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于开发商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应该于6月交付使用,其中6到7月为免租装修期,但实际情况发现,开发商于7月底才向当地水务局提交消防及下水管道的申请,并于同年9月拿到施工许可,于2011年3月完工,期间造成租户无法进行正常的施工和经营活动,现经双方协商,开发商只同意免除租金另需缴纳部分物业费的要求,我想咨询下,这是否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如何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