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是2011年1月份协议离婚的,协议上面清楚写道:一。孩子归女方所有,男方不用向女方支付抚养费。二。双方没有债务债权,没有共同财产。 09年年底在石市有我父母出资14万元首付款购得一处房产,当时购房协议上面写的是她的名字,如今我想追要回14万元的首付款,但是她却要提出我需支付抚养费。(孩子今年5周)她坚持要把我父母出资的14万元当做是孩子的抚养费。请问我们所鉴定的离婚协议第二条没有共同财产有法律效益吗?我能拿回属于我父母的钱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