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今年4月份将我家分到的拆迁安置房卖给乙方,双方约定总价为36.8万元,由于当时政府未确定房产证何是办下来,所以经中介交易的是时候乙方先出34万元交于我,余款2.8万当时写的是在政府房产证下来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付清。由第三方中介公司一起签订的买房合同中违约责任没有写清楚。不想时过两个月房产证就办下来了,房价一下子涨了近30万,本人有所不甘心。请问律师我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再议价或者违约,哪怕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