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之间因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判令被告,一、被告于本院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车辆返还原告并协助原告将该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后因被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被告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原告于2011年5月29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得到区人民法院通知,被告已于2011年2月26日,将车辆卖给他认,区人民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开庭时间3月10日)车辆是被告上诉后且开庭前卖掉的,被告在庭上并没说车辆已卖掉,正常上诉开庭辩解。买车人应属善于取得。请问应该如何诉讼?诉讼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可以吗?法官会支持吗?如被告没有合同又当如何处理?最好的诉讼办法应当如何?急!!!谢谢
发布时间:2011-09-01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