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另外2个同事从去年开始在一起合租一间1800/月的房子,合同为一年期,合同上三个人都签了名。8月末我提出要搬出去和朋友住,但是其他两人还要继续住在里面。房租已经付到9月份结束了。我想问的是我现在提出不住,九月份多交得房租和押金应不应该给我?我可不可以这样要求:9月合同终止,后面他们2人如果还想住那再和房东另外签署合同?这样的话我的押金和九月的房租还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