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1年10月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使用权房子,现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房主诉讼我伙同原房主女婿恶意串通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原房主与房主女婿和原房主外孙女是此房的同住人。我当时在购买此房时,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有偿转让合同,购买房屋的款项交与了中介公司(我目前保存有当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和付款收据),由中介公司给了原房主(原房主的女婿代理)。请问我的诉讼能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