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有一个案例请教您。A是一个高二学生。在课间与一学生B发生口角。在课间,A是物理课代表,收作业时B踩了A,然后A告诉B你别找事。但是B不听,进而B又拿起羽毛球拍打A,把A的胳膊打破了还不罢休。A就拿起一个凳子,B看见凳子就跑,跑向楼梯那,A就追赶B,随手一扔凳子,就听见B说:“A,你等着,我找人打你去。”然后B去医务室包扎,当时B没觉得受多大伤,到医务室后B被送到医院,在医院待了快5个小时,医院抢救无效死亡,A法定年龄不足18周岁,请问应该如何负法律责任?应该判定是什么罪?学校应该负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11-09-05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