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与公司合同上签的工作时间是5天8小时制,工作需要被外派,为期一年。工作后,因为需要24小时的值班人员,而公司只派过来两人,所以我被迫与那同事每人12小时轮班。当问到加班工资时,公司的说法是“现在没招到人,暂时先这么上着,后面给补休”。此项目原计划是3个月内完成,我想着先辛苦点,后面补休也行,于是就答应了。但由于工程中种种原因拖了一年仍未验收。期间我每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每月平均休假两天(包括法定节假日,且法定假日也无加班工资)。其中我也向公司提过招人问题,但提议被否决。现在我一年的合同已到期,不打算再续签,离职时公司也未补发任何加班工资。请问,这么情况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1-09-06 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