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所欠金额为9千,有我签名和手指印。写明5年还清,立据日期是2005年2月10。欠条内容不是我写的。我没有向他借过钱,现在被告了,有些律师说如果是用09年新颁布的相关法规,我要全部归还。 我想问一下,09年新颁布的那个新规定,在这案里适用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