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产纠纷的问题。请律师给予解答,谢谢。2000年张某要外出打工,让村长联系把自己的房子卖了。经村长介绍,其口头将房子卖给孙某,并把房产证交给了孙。孙又将房子转卖给了王。王又卖给了吴。不久王死亡。吴买后要到房产部门去办过户手续,房产部门要求张本人到场,但因张下落不明,房产部门就让吴某到村里开个张已经死亡的证明。吴开了证明后房产部门给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发了房产证。吴某将房子出租给他人居住。2010年,张听说房子要拆迁,回村找到吴某说房子是我的,并找村长要房产。因无法证明当初张某卖房子,经协商,村长出钱把吴某的房子买回来,并把房产从吴某的名下过户到张某的名下,同时签订了“有关房屋产权纠纷一事,已经全部解决,双方不再有纠纷”。现张某要十年的房屋出租费17000元。现请问,他是否有权主张出租费或房屋的收益或不当得利。如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发给吴某的房产证,法院会撤销吗?如果撤销了,那张某与村长、吴某的协议是否有效?村长等人能否根据协议对抗张某的主张。
发布时间:2011-09-13 1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