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从 2007年7月20日的4oo万元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2009年的5月25日民事起诉状,2009年8月7日的庭审记录,2009年10月15日民事判决书焦点四佰万元现金借条(一)无签定4oo万元借款合同地点时间(—)无支付400万元现金任何凭证和证明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金额:人民币肆佰万元整;第二条借款期限从2007年7月20日至2009年1月20日止,共计6个月;第三条借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借款于本合同签定后壹日内以下列第2方式给付1、以方式 存入乙方在 银行开设的帐户,帐户为 2、以现金方式2009年的5月25日民事起诉状2007年7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条一张、借款合同一份以及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1笔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以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9年8月7日的庭审记录,F:原告你的400万元是何日怎样支付的?吴:7月20日当天以现金支付。F:傅伟的400万元是何时从银行提出的?吴:这个不清楚。F:被告你收到400万元没有?黄:我没有收到一分钱。F:原告你办抵押和签合同是一天吗?吴:是的,都在7月20日。2009年10月15日,(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0184号判决书认定我提交的三份证据,原告傅伟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没有傅伟签名或盖章,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0日,原告傅伟与被告黄飞进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一份,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傅伟人民币肆佰万元整。”由傅伟以现金方式向黄飞进出借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从2007年7月20日至2008年1月20),利息为每月2%。被告黄飞进以其位于梦泽园小区红园8栋101号自有房产及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黄飞进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傅伟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判决如下:一、限黄飞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傅伟借款本金400万元;二、限黄飞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傅伟借款利息48万元;
发布时间:2011-09-17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