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单位是做会展项目的,做了半个月,发现该公司不正规,于是向领导提出离职,领导也同意了。第二个月发工资日并未拿到工资,于是询问了原单位的同事,被告知原领导说:由于我工作未满一个月,所以作为公司培训费,工资不予发放。然后经过交涉,领导又说只给1000元,如果想要拿到半个月的全部工资,那么公司以交接不清楚,令公司失去2个项目为由,要求我赔偿公司的损失。离职时,手上有2个项目处于开发状态,但是具体的还未确定是否由我们公司完成,并且有组里的其他同事和我一起开发的。手上该有的工作都已经移交给另外一个同事了,而且在职期间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协议之类的。离职后也未有该公司员工致电询问工作上的相关事宜。现在我想问下请问用人单位现在这样说,我需要赔偿嘛?
发布时间:2011-09-19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