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2009年8月7日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在2009年9月12日“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决定书中没有要求保证人监督和缴纳保证金)至今没有下文,我想问一下现阶段我朋友该怎么做,还有这件事是否会给他留下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