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是做室内装修的,前几个星期我的小学老师帮我说她的房子要装修,让我帮忙,然后我给他们出了设计图,及预算。过了一星期后,我们双方签订了上海市装饰装修合同,然后就开工了。因为之前说的是帮忙的,所以双方都是以个人名义签了字,合同我是拿原先公司的合同复印的,没有公司盖章,也没有提供资质,因为是帮朋友的活,自己做的。开工后一个星期,我的小学老师帮我说,这个男的是她的好朋友,关系非常非常好的那种。后来这个男的对工程队长不满意,工程质量和材料都是按照标准的。现在他要求减去合同项目的40%以及要我更换工程队长否则不做了,我这里只有这一个队长,工人由他负责的,所以我也没办法。之前合同上有违约金的话是否能提出让客户赔偿?因为上海市装饰协会合同第二张有提到签合同前要出示资质及盖章,但是因为是自己做所以也无法提供资质及盖章,但是双方都签了字!他现在说我没有出示公司资质!他说合同无效!我想问下我有权向他提出违约吗?因为他合同签完后也按照合同上的第一条付款步骤进行了,我是否能理解为他已经履行了合同?这份双方签了字的合同是否生效?同时他没有按时付第二笔费用,所以工人停工了,这部分的违约时间是否能按合同中的违约赔偿?谢谢!
发布时间:2011-09-22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