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8年7月初单位办公室领导安排A负责报废A所驾驶的单位小车,A利用此次工作之便在其它地方以2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相似的车顶替单位要报废的小车拖到相关部门办理了车辆报废手续,并将完善后的手续交回了单位办公室。被A换回来的单位小车后来也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A的朋友B。2008年12月B将该车交给他儿子运东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5人,经济损失120多万元。 请问A的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