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弟弟的几个朋友和一个姑娘要发生性关系,也就是我弟弟的几个朋友和她是达成意愿的,事发当时我弟弟的朋友打电话也叫他(我弟弟)去凑热闹,当时我弟弟和那个姑娘发生性关系时是达成意愿的,但事发后那个小姑娘又告我弟弟是轮奸罪,又不承认当时是意愿的了,请问该怎样维护我弟弟的合法权益?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