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母亲去世后的情感挣扎中,无意中认识一个孤寡老人,待我如亲女儿般。我带其回老家问过父亲和兄长的意思,他们觉得我在外一个人生活有人照顾更好,我遂改口称之为老妈。
现今已经和这个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老妈共同生活十年。老妈实际在20多年前有过婚姻并且有个女儿,但自从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就一直没有来往。而且老妈现在有其他兄弟姐们,但关系淡薄来往不多。
十年里我和老妈名下各买了套房子。每人还都有工资的部分积蓄、股票等。老妈身体不是很好,而我又工作原因整天出差飞来飞去。也许我在不久后还要嫁人。
为避免万一情况下出现财产纠纷,我和老妈都想提前立好遗嘱在一方不在了的情况下互相把财产赠与对方。当然我也有部分要留给自己的父亲。
现在的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立这个遗嘱?我和老妈的关系只是我们自己互相称谓的,也不像那些从小收养的有抚养的手续等,应该我们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我们是否需要去公证?具体条款又应该如何制定?需要哪些手续吗?
请问有能给详细提供建议的吗?
非常感谢。
您好,首先,遗嘱得是有效的
书面遗嘱:需要证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自愿,而且在订立遗嘱时没有受到威胁和恐吓,另外要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神智是清楚的。如果当事人前后立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生效。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与该遗嘱内容没有厉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即可生效,当然也得是当时人真实意思表示才行。
代书遗嘱:需要有立遗嘱人、写遗嘱人以及见证人(两个以上,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最好是签字)签字。
以上是遗嘱的三种形式,只要是有效的,则在遗嘱里把事说清楚,就可以了
为避免争议,最好是去公证一下,公证处可以帮你起草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