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一审李某与蔡某离婚,婚后双方以共同财产购置房产一套,房产登记于李某 名下,一审法院判房产于过错方李某,李某补偿蔡某6成房款10余万,蔡某不服 产权判归李某上诉,04年年底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蔡某收下了法院判给蔡 某的房屋补偿款。06年经蔡某申诉至高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为由不服房产判归过错 方李某,高院裁定中止04年中院除准许双方离婚的其他判项执行,指令中院再审 ,中院再审撤消04年原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经审理,主审法官 要将房子判归李某,房子判归李某有两点理由:1、以中院给原审法院指导意见 为由,说中院给了他们法院指导意见说只审理房子的评估价值,对于房子产权归 属没有说;2、04年原审法院判决已经判6成财产于蔡某,判归蔡某的补偿款蔡某 已经收取,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将房产判归李某。 原审法院认为评估房产市值以离婚日期为准,并以上述三点为由将房产判归李某,判决是否公平?是否是法定理由?有 没有法律依据?评估房产市值以离婚日期为准还是以重审日期为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该套房产理应归离某还是蔡某?
发布时间:2011-09-26 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