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在一家私企入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合同到期又与公司续签了一年的合同,但今年5月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再与我续签合同,我曾要求过续签,但有关负责人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敷衍我,至今未与我续签合同,只是让我继续在本公司上班。 请问:如果我要与这家公司打官司,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套用《劳动合同法》中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该公司的行为不适用于以上法条,那我应该用什么法条与他们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1-09-28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