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效力的基层法院无期徒刑判决如何处理
基层法院应终止审理,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中级人民法院应撤销原基层法院判决,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由中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