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4月18日与买家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我提供给买家15万元的货物,买家给我签发了一张5月18日存的支票,约定到期不付款,每日按货款的千分之二收取违约金,五月18日存入银行透支经过多次催款,又开一张8月20日的支票,仍然说没钱不让存,这期间买家生意红火,不是没有钱,至今这笔货款没有给付,请问买家这种行为是不是属于诈骗违法行为,我提出的违约金要求是否受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