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涉嫌受贿罪是否成立?我是一所公办中学的年轻教师(同时也是总务处副主任),课余时间因为学校盖教学楼,我把建筑方、供料方联系到一起,双方谈拢了价钱,然后供料方答应给我介绍费。在此后的上料过程中,我跟上料方结过三次款,后面出现了摩擦,在结账过程中我扣除了三万元并说在结完帐后再解决。我是7、8月份谈的此业务,我是10月份任命的总务处副主任但不分管此业务也不参与其中。现在检查院说我是涉嫌受贿。请问此罪是否成立?会如何判决?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