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7年购得顺义区一农村小院。当时房主张某收了我的房款 碍于面子双方没有做任何公正只是他写了一张收条。今年8月张某提出收回小院返还房款并可适当给我补偿 我断然拒绝。据我所知张某一家已于2000年左右将户口迁出本村并转为非农业,张某的丈夫市内的平房拆迁后分得一套公房。我想知道张某是否还有起诉我的权利因为其已经不是本村村民了?这套房子是不是应该由村委会决定如何处理换句话说是不是只有村委会才能决定房子是不是要和我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