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年9月1日入职一家汽车4S店,因家远申请离职,上班二十余天,完全在试用期,没签定任何文字合同,现在已过去半个多月,有三件事他们为难我。1:以各种理由不给我开据离职证明,已影响我应聘的新公司入职 2.入职时我提供的各种个人资料不予退还,包括上一个公司的离职证明 3.二十多天的工资说要到第二个月他们全体职工发放工资时再发给我(约近一个月后)。请问这些都合法吗,如果不对,我应怎么办呢。(因为没发过工资,我也没有什么证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