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历经十年创作了文学作品《战争与和平》。2005年9月2日,A向B杂志社投稿,并将原稿(手写稿)交付给B单位编辑。后久未能出版,在A与B协商过程中,A发现B已经将送审的唯一性稿件丢失,该书稿的丢失,导致A无法行使著作权法。为维护合法权益,A诉至法院,要求B赔偿。 请问:B是否侵犯了A的著作权?如果侵权,侵犯了哪些权利?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