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故意非法侵入。如果是无意中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经警示仍不退出的,应视为故意非法侵入。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侵入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或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