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姓王、于1988年结婚,我们家有一处住房、原是公公单位的房子、后来由我与丈夫缴纳了一万元、从公公单位过户给婆婆名下。后来因为家庭原因,我们签订了一个合约、我们为婆婆缴纳养老保险金4万元、老人将房屋卖给我们、户主是我丈夫。户口本上有我公公婆婆和他们其中的两个子女,均都签字按手印同意买卖。其他不在户口上的儿女也都告知。并写协议保证有老人的永久居住权。也都签字按手印了。现在我想与我丈夫离婚,丈夫怕分割房子,说老人有权要回房子,说不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说我什么也分不到。我想咨询一下,这个房子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我婆婆还有权利要回去么?那么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么?
发布时间:2011-10-14 18:36